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22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鄧雅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22號

原告
凌再添
原告
凌邦峰
原告
凌坤城
原告
凌戍城
原告
凌嬉如
原告
盧美蓮
被告
聯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秋福
被告
慶榮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雅玫
被告
漢榮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是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因附帶請求與主請求標的間有主從及相牽連關係,且附帶請求權係隨主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存在而發生,則例外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792 號裁定要旨參照)。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自各自占用坐落新北市○○區○○段00 0○000 ○000 ○000 ○000 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遷出。㈡被告慶榮環保有限公司應拆除其於系爭土地上之建物,並將占用部分清空並返還予原告。㈢被告聯鍚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聯鍚公司)應將系爭土地回復原狀並返還予原告。㈣被告聯鍚公司應自民國110 年1 月1 日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12萬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等語,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原告請求之系爭土地面積核算,至就原告附帶請求被告聯鍚公司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則不併算其價額。依據原告向本院陳報系爭土地登記謄本,系爭563 地號土地於110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0,400元,面積為501.04平方公尺;系爭564 地號土地於110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6,000 元,面積為2,239.03平方公尺;系爭566 地號土地於110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6,000 元,面積為572.04平方公尺;系爭567 地號土地於110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6,000 元,面積為373.09平方公尺;系爭549 地號土地於110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6,000 元,面積為2,160.97平方公尺。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281,596元(參仟柒佰貳拾捌萬壹仟伍佰玖拾陸元;計算式:系爭563 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10,400元/ ㎡×501.04㎡+系爭564 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6,000 元/ ㎡×2,239.03㎡+系爭566 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6,000 元/ ㎡×572.04㎡+系爭567 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6,000 元/ ㎡×373.09㎡+系爭549 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6,000 元/ ㎡×2,160.97㎡=37,281,5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40,152 元(參拾肆萬零壹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曉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