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31號原 告 蔚庭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宇雄 被 告 潤鉅遊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欣樺 被 告 億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7,08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999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499 元(壹萬零肆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