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3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31號
- 原告
- 蔚庭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宇雄
- 被告
- 潤鉅遊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欣樺
- 被告
- 億丞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7,08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999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499 元(壹萬零肆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