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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3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王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31號

原告
蔚庭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宇雄
被告
潤鉅遊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欣樺
被告
億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7,08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999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499 元(壹萬零肆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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