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54號原 告 亞太雷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健一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益昌雷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東雷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