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5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54號
- 原告
- 亞太雷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健一
- 訴訟代理人
- 謝易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益昌雷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東雷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