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82號原 告 奇蹟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志(原名黃勝志)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被 告 朱昌平 陳瑞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99年度台抗字第222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就新莊區後港段407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 分之75)及其上同段3613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於民國109 年1 月20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於109 年2 月6 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陳瑞玲應將系爭房地於109 年2 月6 日(原告誤載為107 年12月20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而系爭房地於相近時間同地段類似條件之交易價格,以每平方公尺約新臺幣(下同)106,131 元(含土地及建物),較為符合系爭房地之客觀價值,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應為12,990,745元【計算式:(層次面積97.28 ㎡+陽台面積8.52㎡+雨遮2.08㎡+共有部分:5,457.59㎡×10000 分之16+733.01㎡×10000 分之79)×106,131 元/ ㎡ =12,990,7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未低於原告所主張之債權額5,040,298 元,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040,29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