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4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45號
- 原告
- 阿舍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念祖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筠傑律師
- 被告
- 蕭力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 萬1,2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