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留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56號原 告 永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雲 訴訟代理人 陳逸如律師 被 告 長福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 萬7,50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5,84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