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6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68號
- 原告
- 鼎屴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明宗
- 被告
- 湘斌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鴻霖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0 年度司促字第1299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7,20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560 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