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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6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王凱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68號

原告
鼎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宗
被告
湘斌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鴻霖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0 年度司促字第1299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7,20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560 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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