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07號原 告 惡名昭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之漢 訴訟代理人 周廷威律師 林采緹律師 被 告 旭洋製衣實業 法定代理人 林禹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萬3,2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 萬5,1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雅婷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