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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
    王雅婷

  • 當事人
    惡名昭彰股份有限公司旭洋製衣實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07號原   告 惡名昭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之漢 訴訟代理人 周廷威律師 林采緹律師 被   告 旭洋製衣實業 法定代理人 林禹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萬3,2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 萬5,1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雅婷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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