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0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07號
- 原告
- 惡名昭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之漢
- 訴訟代理人
- 周廷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采緹律師
- 被告
- 旭洋製衣實業
- 法定代理人
- 林禹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萬3,2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 萬5,1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