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08號原 告 芯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虞凱行 被 告 明暘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紀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合法異議而視同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 萬9,258 元【計算式:28.2元(以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到院日期民國110 年4 月30日,臺灣銀行匯率收盤價即110 年4 月29日現金匯率賣價為基礎,有臺灣銀行歷史匯率收盤價列印資料1 紙可憑)×美金3 萬9,690 元= 111 萬9,25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08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1 萬1,588 元(壹萬壹仟伍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