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7 日
- 法官林琮欽
- 法定代理人陳昱輝、張木林
- 原告林麗珠
- 被告富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富川檢測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11號 原 告 林麗珠 被 告 富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輝 被 告 富川檢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木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抗字第886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0萬9987元確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46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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