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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7 日
  • 法官
    林琮欽
  • 法定代理人
    陳昱輝、張木林

  • 原告
    林麗珠
  • 被告
    富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富川檢測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11號 原 告 林麗珠 被 告 富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輝 被 告 富川檢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木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抗字第886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0萬9987元確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46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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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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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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