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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20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陳佳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20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梁昌琮
被告
御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有福
被告
蔡焜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10,401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4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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