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62號原 告 沈坤宏 訴訟代理人 李璇辰律師 被 告 富品創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7,546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