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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67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王凱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67號

聲請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相對人
正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正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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