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83號 原 告 尚鶴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雄 被 告 立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昭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