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許品逸
- 法定代理人簡金昌、葉明昇
- 原告西納寇爾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木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88號原 告 西納寇爾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金昌 被 告 木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4,941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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