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8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88號
- 原告
- 西納寇爾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金昌
- 被告
- 木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明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4,94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