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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88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許品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88號

原告
西納寇爾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金昌
被告
木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4,94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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