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8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89號
- 原告
- 永尚正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世騫
- 被告
- 熊敏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坤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貳萬柒仟柒佰陸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玖仟零參拾元。扣除原告前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捌仟伍佰參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