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8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黃乃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89號

原告
永尚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騫
被告
熊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貳萬柒仟柒佰陸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玖仟零參拾元。扣除原告前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捌仟伍佰參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