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96號原 告 駿曜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琮竣 被 告 陳榮宗即展季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85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