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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官
    許品逸

  • 當事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想不到創意科技有限公司潘厚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99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被   告  想不到創意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婷渝 被   告  潘厚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8,88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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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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