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6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宋泓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61號

原告
新想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雅馨
訴訟代理人
匡伯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維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24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規定,審判長應定期命其補正,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院得認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關於被告甲○○之住居所部分僅記載「住待查」,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規定記載明確,且未依同法第116 條第2 項規定記載被告甲○○之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無從以由本院依職權向行政機關函查之方式為補正;另經本院職權查詢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得知全國現有73位姓名為「甲○○」之人,而無從特定原告所起訴之被告甲○○究為何人,本院並已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函查原告所陳明之該署109 年度偵字第29962 號侵占案件內「被告甲○○」年籍資料,經承辦檢察官函復所詢事項因全案仍在偵查中而不公開等節,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新北地檢署民國110 年7 月9 日新北檢錫育字109 偵29962 字第1100059951號函在卷可稽,是本院即無法送達文書予被告甲○○,本件原告起訴狀程式之記載顯有欠缺,於法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載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