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61號原 告 新想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雅馨 訴訟代理人 匡伯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維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24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規定,審判長應定期命其補正,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院得認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關於被告甲○○之住居所部分僅記載「住待查」,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規定記載明確,且未依同法第116 條第2 項規定記載被告甲○○之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無從以由本院依職權向行政機關函查之方式為補正;另經本院職權查詢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得知全國現有73位姓名為「甲○○」之人,而無從特定原告所起訴之被告甲○○究為何人,本院並已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函查原告所陳明之該署109 年度偵字第29962 號侵占案件內「被告甲○○」年籍資料,經承辦檢察官函復所詢事項因全案仍在偵查中而不公開等節,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新北地檢署民國110 年7 月9 日新北檢錫育字109 偵29962 字第1100059951號函在卷可稽,是本院即無法送達文書予被告甲○○,本件原告起訴狀程式之記載顯有欠缺,於法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載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