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89號原 告 吳于安 被 告 漢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岩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以110 年度補字第366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民國110 年3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洪愷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