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茱莉亞不動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朱麗玉、寶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趙元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32號上 訴 人 茱莉亞不動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麗玉 被 上訴人 寶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元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 訴字第12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5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4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