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茱莉亞不動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朱麗玉、寶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趙元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32號 上 訴 人 茱莉亞不動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麗玉 被 上訴人 寶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元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0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予以補正,上訴人業於111年9月2日收受該裁定,有本院前揭裁定暨送達證書在卷可按。然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則依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