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1 日
- 當事人張裕聖、瑞美客有限公司、黃建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68號 上 訴 人 張裕聖 被 上訴人 瑞美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萬8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6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陳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