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型創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銘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金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10年度訴字第127號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上訴利益之額數與訴訟標的之價額係屬二事。該上訴利益係上訴人於上訴程序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是計算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準。至上訴利益之額數是否與起訴時訴訟標的之價額一致,自非所問(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602號裁判要旨參照)。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額數為新臺幣(下同)135萬11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1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