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7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75號
- 原告
- 長慶文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志賢
- 訴訟代理人
- 馬偉涵律師
- 被告
- 巨超彩藝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煌
- 訴訟代理人
- 李玉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作事業盈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於法不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000元,尚不足33,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65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