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1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14號
- 原告
-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長瀨耕一
- 訴訟代理人
- 郁睿清
- 被告
- 益菖皮革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許恩義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健誠律師
- 被告
- 郭天進
- 被告
- 福進塗裝機械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龍念卿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文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