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吉順包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李瑞財、詹淵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20號 原 告 吉順包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財 訴訟代理人 葉長和 被 告 詹淵博 訴訟代理人 詹惠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