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2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26號
- 原告
- 光復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周惠霞
- 被告
- 米立方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而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有原告之民事起訴狀及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各1 份(見本院卷第11頁、第53頁至第57頁)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