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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6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楊千儀

原告
張嘉蓁
原告
葉二秀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欽博律師(法律扶助)
被告
宏醫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溫宏星
被告
陳湘青

陳藝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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