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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楊千儀

  • 當事人
    張嘉蓁葉二秀宏醫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63號 原 告 張嘉蓁 葉二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余欽博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宏醫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溫宏星 被 告 陳湘青 陳藝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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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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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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