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張嘉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63號 原 告 張嘉蓁 葉二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余欽博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宏醫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溫宏星 被 告 陳湘青 陳藝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一日下午五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