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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20號

確認請求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許映鈞

上訴人
寇惠民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81,200元【計算式:(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面積384平方公尺+同小段22之4暫編地號面積44平方公尺)×7,900元/平方公尺=3,38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84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一份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20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請求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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