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蔡文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6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蔡文政 洪貴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叙叡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星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敏傑 訴訟代理人 黃敬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901號被告蔡文政等背信等事件之刑事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原告蔡文政等涉有詐欺犯罪嫌疑,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10年度偵字第1599號、1600號提起 公訴,現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以110年度 易字第901號刑事案件審理中,有起訴書及屏東地院110年度易字第901號電子卷全卷為憑,該案被告蔡文政所涉犯嫌, 及取得之款項金額多寡,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黃信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