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9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594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振芳
- 訴訟代理人
- 梁霜露
- 被告
- 李采穎
- 被告
- 陳正明
- 被告
- 昌皇實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及上上二人
- 共同
訴訟訴代人 陳建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0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陸拾萬肆仟壹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昌皇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昌皇公司)於民國108 年10月30日,邀同被告陳建豪、李采穎及陳正明3 人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約定於授信總額度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範圍內為授信往來,利息按年息百分之3.32按月計付,到期日為112 年10月30日,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各項欠餘額、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復於109 年8 月17日,被告昌皇公司再邀同被告陳建豪、李采穎及陳正明3 人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約定於授信總額度100萬元範圍內為授信往來,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 按月計付,到期日為112 年8 月17日,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各項欠餘額、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如附表一編號5 至6 所示)。而被告昌皇公司僅繳納本金及利息至110 年1 月17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經原告迭次催討,迄未清償。是依授信約定書第7 條第1 款約定,上開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被告昌皇公司迄今尚積欠原告本金3,604,183 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又被告陳建豪、李采穎及陳正明3 人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民法借款返還請求權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604,183 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請求之金額沒有意見,但沒有能力一次清償等語置辯,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暨申請書、原告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413 )、原告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426 )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56頁),而被告等對原告主張之金額並不爭執,本院審酌上開事證,就違約金計算期間部分,原告主張附表一編號3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收違約金」期間,顯未足6 個月,則「逾期六個月以上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期間同屬不當,其違約金計算期間應更正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期間方屬適法外,其餘部分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利息或其他報償,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7 條前段、第478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2 條、第273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昌皇公司向原告借款600 萬元,迄今仍積欠本金3,604,183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依約為全部清償,被告陳建豪、李采穎及陳正明3 人則為連帶保證人,已如前述,被告等自應就上開借款債務負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據民法借款返還請求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詳予論駁,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借 款 金 額 │積 欠 本 金 │利率(年│利息計算期間 │ 違 約 金 │ │ │(新臺幣) │(新臺幣) │息) │ ├───────┬───────┤ │ │ │ │ │ │逾期六個月以內│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按約定利率百分│部分按約定利率│ │ │ │ │ │ │之十計收 │百分之二十計收│ ├──┼──────┼──────┼────┼────────┼───────┼───────┤ │ 1. │800,000元 │434,441元 │3.32% │自109 年12月31日│自110年1月31日│自110 年7 月31│ │ │ │ │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110 年7 月│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30日止 │ │ ├──┼──────┼──────┼────┼────────┼───────┼───────┤ │ 2. │3,200,000元 │1,737,806元 │3.32% │自109 年12月31日│自110年1月31日│自110 年7 月31│ │ │ │ │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110 年7 月│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30日止 │ │ ├──┼──────┼──────┼────┼────────┼───────┼───────┤ │ 3. │250,000元 │135,759元 │3.32% │自110 年1 月31日│自110 年3 月1 │自110 年8 月31│ │ │ │ │ │起至清償日止 │日起至110 年8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月30日止 │ │ ├──┼──────┼──────┼────┼────────┼───────┼───────┤ │ 4. │750,000元 │407,289元 │3.32% │自110 年12月31日│自110年1月31日│自110 年7 月31│ │ │ │ │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110 年7 月│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30日止 │ │ ├──┼──────┼──────┼────┼────────┼───────┼───────┤ │ 5. │100,000元 │88,888元 │1% │自109 年12月18日│自110 年1 月18│自110 年7 月18│ │ │ │ │ │起至清償日止 │日起至110 年7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月17日止 │ │ ├──┼──────┼──────┼────┼────────┼───────┼───────┤ │ 6. │900,000元 │800,000元 │1% │自109 年12月18日│自110 年1 月18│自110 年7 月18│ │ │ │ │ │起至清償日止 │日起至110 年7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月17日止 │ │ ├──┼──────┼──────┼────┴────────┴───────┴───────┤ │合計│6,000,000元 │3,604,183元 │ │ └──┴──────┴──────┴─────────────────────────────┘ 附表二: ┌──┬──────┬──────┬────┬────────┬───────────────┐ │編號│借 款 金 額 │積 欠 本 金 │利率(年│利息計算期間 │ 違 約 金 │ │ │(新臺幣) │(新臺幣) │息) │ ├───────┬───────┤ │ │ │ │ │ │逾期六個月以內│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按約定利率百分│部分按約定利率│ │ │ │ │ │ │之十計收 │百分之二十計收│ ├──┼──────┼──────┼────┼────────┼───────┼───────┤ │ 1. │800,000元 │434,441元 │3.32% │自109 年12月31日│自110年1月31日│自110 年7 月31│ │ │ │ │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110 年7 月│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30日止 │ │ ├──┼──────┼──────┼────┼────────┼───────┼───────┤ │ 2. │3,200,000元 │1,737,806元 │3.32% │自109 年12月31日│自110年1月31日│自110 年7 月31│ │ │ │ │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110 年7 月│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30日止 │ │ ├──┼──────┼──────┼────┼────────┼───────┼───────┤ │ 3. │250,000元 │135,759元 │3.32% │自110 年1 月31日│自110 年3 月1 │自110 年9 月1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日起至110 年8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月31 日止 │ │ ├──┼──────┼──────┼────┼────────┼───────┼───────┤ │ 4. │750,000元 │407,289元 │3.32% │自110 年12月31日│自110年1月31日│自110 年7 月31│ │ │ │ │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110 年7 月│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30日止 │ │ ├──┼──────┼──────┼────┼────────┼───────┼───────┤ │ 5. │100,000元 │88,888元 │1% │自109 年12月18日│自110 年1 月18│自110 年7 月18│ │ │ │ │ │起至清償日止 │日起至110 年7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月17日止 │ │ ├──┼──────┼──────┼────┼────────┼───────┼───────┤ │ 6. │900,000元 │800,000元 │1% │自109 年12月18日│自110 年1 月18│自110 年7 月18│ │ │ │ │ │起至清償日止 │日起至110 年7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月17日止 │ │ ├──┼──────┼──────┼────┴────────┴───────┴───────┤ │合計│6,000,000元 │3,604,183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