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60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01號
- 原告
- 呂鴻吉
- 訴訟代理人
- 顏嘉盈律師
- 複代理人
- 詹梅鈴律師
- 被告
- 信華毛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茂男
- 訴訟代理人
- 林重宏律師
吳奕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共有人優先承買權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而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惟被告址設臺北市中山區,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另原告起訴狀並未說明本院就本件有何管轄權,是尚不足認本院有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