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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60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宋家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01號

原告
呂鴻吉
訴訟代理人
顏嘉盈律師
複代理人
詹梅鈴律師
被告
信華毛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茂男
訴訟代理人
林重宏律師

      吳奕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共有人優先承買權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而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惟被告址設臺北市中山區,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另原告起訴狀並未說明本院就本件有何管轄權,是尚不足認本院有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愷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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