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61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19號
- 原告
- 萬宏設備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郁芳
- 被告
- 古典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0年5月28日提出民事起訴狀,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7日以110年度補字第823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6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三、有關兩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之爭訟,前已由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50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受理在案,兩造於該事件進行實體訴訟即可,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