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9 日
- 當事人楊芊邑即如邑菓菜行、洪晉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芊邑即如邑菓菜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洪晉德 黃俊霖 貫中建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建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7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0,105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抗告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