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芊邑即如邑菓菜行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洪晉德
- 即被告
- 黃俊霖
- 即被告
- 貫中建設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劉建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7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0,1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