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03號
- 上訴人
- 阿舍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念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力豪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14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70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本訴部分:205萬+反訴部分15萬=220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