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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03號

返還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古秋菊

上訴人
阿舍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念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力豪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14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70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本訴部分:205萬+反訴部分15萬=220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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