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7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2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利明献 訴 訟代理 人 葉健中 被 告 聚亨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凱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及理由欄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賴麗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