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72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21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訴訟代理人
- 葉健中
- 被告
- 聚亨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鄭凱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及理由欄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