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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73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張惠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31號

原告
研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衛志宏
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信檢驗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劉怡旻」之年籍、住居所或送達地址,並提出被告林明瑩、劉怡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僅表明被告為劉怡旻,惟未載明被告劉怡旻之年籍、住居所或送達地址,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起訴程式顯有欠缺,爰定期間命其補正之(併命補正被告林明瑩之最新戶籍謄本)。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予以補正,逾期不為,即駁回其訴,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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