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34號
- 原告
- 登峰醫藥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嘉雯
- 訴訟代理人
- 高靜怡律師
- 被告
- 葉睿儒
- 訴訟代理人
- 羅翠慧律師
- 複代理人
- 羅筱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五、㈡、⒊末句(即判決書第20頁)關於「則被告自受有不當得利可言」記載,應更正為「則被告自『無』受有不當得利可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被告聲請更正,核無不合。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