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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減少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9 日
  • 法官
    陳佳君
  • 法定代理人
    董再炎

  • 上訴人
    許柏洋
  • 被上訴人
    萬達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人游俊新游燕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56號 上 訴 人 許柏洋 被 上訴人 萬達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再炎 被 上訴人 游俊新 游燕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65,52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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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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