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9 日
- 法官陳佳君
- 法定代理人董再炎
- 上訴人許柏洋
- 被上訴人萬達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人、游俊新、游燕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56號 上 訴 人 許柏洋 被 上訴人 萬達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再炎 被 上訴人 游俊新 游燕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65,52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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