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0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00號
- 原告
- 依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振常
- 訴訟代理人
- 謝家健律師
- 被告
- 吉立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家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所簽訂之常務推廣及顧問服務合約書第5 條第2款後段約定:「…雙方並同意如因本合約有關事項涉訟,應以『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合約書影本1 件在卷可稽,則依前揭法文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