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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00號

給付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高文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00號

原告
依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振常
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
被告
吉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家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所簽訂之常務推廣及顧問服務合約書第5 條第2款後段約定:「…雙方並同意如因本合約有關事項涉訟,應以『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合約書影本1 件在卷可稽,則依前揭法文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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