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25號原 告 曾菀婷 被 告 明洞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書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19日裁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433元,並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 年7 月21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5 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繳納上開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答詢表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9 至149 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李振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