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4號 上 訴 人 新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昌 被 上 訴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1,02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賴麗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