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4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49號
- 原告
- 盈正豫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文
- 被告
- 兆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兆勗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治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6 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各1 紙附卷為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紙在卷可稽,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