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3 日
  • 法官
    楊千儀
  • 法定代理人
    陳琮竣

  • 原告
    陳榮宗即展季工程行
  • 被告
    駿曜配管材料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60號原   告 陳榮宗即展季工程行 被   告 駿曜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琮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依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新臺幣682,310 元,又被告為私法人,其於民國110年8月31日具狀載明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為臺中市○○區○○路0000○0號 ,有民事答辯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33頁),依民事 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李育真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