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68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魏子強 被 告 余肇炫即東夏企業社 廖翊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 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19行之「新臺幣捌拾肆萬伍仟參佰陸 拾伍萬元」應更正為「新臺幣捌拾肆萬伍仟參佰陸拾伍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10年10月29日110年度訴字第206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19行之「新臺幣捌拾肆萬伍仟參佰陸拾伍萬元」 ,顯係誤載,更正為「新臺幣捌拾肆萬伍仟參佰陸拾伍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