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6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68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魏子強
- 被告
- 余肇炫即東夏企業社
廖翊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19行之「新臺幣捌拾肆萬伍仟參佰陸拾伍萬元」應更正為「新臺幣捌拾肆萬伍仟參佰陸拾伍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10年10月29日110年度訴字第206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19行之「新臺幣捌拾肆萬伍仟參佰陸拾伍萬元」,顯係誤載,更正為「新臺幣捌拾肆萬伍仟參佰陸拾伍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