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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68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莊惠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68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魏子強
被告
余肇炫即東夏企業社

      廖翊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19行之「新臺幣捌拾肆萬伍仟參佰陸拾伍萬元」應更正為「新臺幣捌拾肆萬伍仟參佰陸拾伍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10年10月29日110年度訴字第206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19行之「新臺幣捌拾肆萬伍仟參佰陸拾伍萬元」,顯係誤載,更正為「新臺幣捌拾肆萬伍仟參佰陸拾伍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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