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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
    謝宜雯
  •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袁金榮

  •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榮華福安企業有限公司法人林秀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1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經文 廖立凱 被 告 榮華福安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袁金榮 被 告 林秀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1年2月17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3月3日宣判,茲因兼被告榮華福安企 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袁金榮於言詞辯論前將戶籍遷移至戶政事務所,而有送達不合法之情形,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1年4月21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 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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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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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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