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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1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謝宜雯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經文
訴訟代理人
廖立凱
被告
榮華福安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袁金榮
被告
林秀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1年2月17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3月3日宣判,茲因兼被告榮華福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袁金榮於言詞辯論前將戶籍遷移至戶政事務所,而有送達不合法之情形,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1年4月21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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