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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17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陳佳君

上訴人
景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紀子
被上訴人
新大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林素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5,2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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