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17號
- 上訴人
- 景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紀子
- 被上訴人
- 新大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林素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5,2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211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5,2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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